7月4日,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春晖,就公共场所直播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访。

伴随直播经济、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主播借助手机及各类摄像设备,在餐厅、酒店、商场、车站、机场、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开展直播,现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直播普及的同时,民众外出时被动入镜、莫名“被直播”的情况愈发多发,由此引发大量群众困扰。公共场所直播的法律红线如何界定?各类直播行为应当怎样规范?带着上述问题,央视新闻频道对王春晖教授进行专题采访。
王春晖教授认为,汤泉馆、健身房等特殊经营场所内,顾客泡温泉、更衣、健身等活动具备高度合理隐私期待。即便场地属于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场所,顾客在此类场景下的行为直接关联身体隐私与私人活动,契合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不愿被外人知晓”的心理预期,属于私密性极强的个人活动。
王春晖表示,相较其他业态,汤泉洗浴行业场景自带强私密属性,经营者应当履行更高标准的顾客肖像、个人隐私保护义务。记者在社交平台调研发现,除汤泉场馆直播乱象外,不少游泳馆、水上乐园商家也在场内开展直播,镜头中大量身着泳衣的游客清晰入镜,其中不乏正在水中嬉戏的未成年人。
王春晖教授指出,在汤泉馆、游泳馆、水上乐园这类私密、半私密涉水场所直播,只要画面内人物具备身份可识别性,无论是否进行面部特写,仅凭身形、体态等身体外部特征即可锁定特定自然人的,均极易涉嫌侵权。
近期各大社交平台上,众多网民吐槽外出时常被直播镜头抓拍、被动入镜,长期深受困扰,部分群众甚至滋生出门便害怕被偷拍直播的焦虑。王春晖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一刀切禁止公共场所直播,但对拍摄行为划定了清晰、严谨的侵权判定边界,不能简单片面认定“公共场所可以随意拍摄直播”。
王春晖认为,判定公共场所直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依托两项法定标准:第一,画面中的自然人是否具备身份可识别性。无论是清晰面部五官,还是独特身形、体态、穿搭特征,只要普通公众或当事人亲友能够据此定位到特定个人,即达到法律层面的可识别标准;第二,拍摄、直播行为是否超出《民法典》规定的肖像合理使用范围,一旦突破该范畴,便存在侵权法律风险。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相关规定,王春晖解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法律仅设置有限豁免情形,仅出于个人学习、正规新闻报道、公职履职、单纯展示公共环境等兼顾公共利益、客观必要的拍摄行为,可无需当事人许可使用肖像,而以涨粉、带货、门店引流为目标的各类商业直播,不在法定免责范畴之内。
王春晖指出,在地铁、城市主干道等完全开放的公共区域,不少主播为博取流量刻意近距离拍摄路人。只要捕捉到具备识别性的面部、体态特征,且未提前取得当事人许可,无论直播是否产生直接收益,均已侵犯他人肖像权;若直播同步收录路人私下交谈、私人对话内容,还将叠加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延伸至商场、景区商户直播场景,部分商家以招揽客源、线上涨粉为目的,将过往游客作为拍摄焦点或直播背景素材,清晰拍摄可识别人像却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样构成肖像权侵权。他着重强调,商家不能以“无意间拍到”作为免责抗辩理由,以商业流量为导向的拍摄行为本身不属于合理使用,该类抗辩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王春晖强调:自然人即便身处开放式公共空间,肖像权与隐私权依旧受法律完整保护。餐厅、汤泉馆、休闲会所等消费场景中,消费者用餐、休憩、闲聊的行为自带合理隐私期待,相关私人活动受法律重点保护,无约束的现场直播极易触碰法律红线。
王春晖分析,以餐厅直播为例,即便商家拍摄初衷仅为展示菜品,却无意拍到店内食客,该行为也大概率构成侵权。餐厅虽对外经营,但顾客用餐、私下交谈属于具备隐私期待的私密行为。只要镜头中顾客的面部、身形、衣着特征能够识别对应具体个人,即便未做单独特写,也已侵害肖像权;若直播收录清晰的私人对话,还会同时侵犯隐私权,经营者需承担双重民事责任。
王春晖表示,实务中需要区分不同拍摄场景,并非只要路人入镜就必然构成侵权,合法合规的拍摄行为存在明确界定标准。若主播使用广角镜头远景拍摄城市街景、景区全景,路人仅作为虚化背景,面部、身形完全无法辨识,该拍摄行为契合《民法典》中“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的合理使用条款,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结合司法实践与线下经营实际,王春晖梳理归纳出四类合规直播拍摄情形,便于广大主播、经营主体对照规范自身行为:
第一,直播核心目的为展示公共风貌,路人仅模糊、偶然入镜。 主播全景拍摄城市风光、景区全景,人群仅作为虚化背景,无法识别任何具体自然人,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正规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类直播。 媒体开展商场消防巡查直播、公共文明宣传、合法舆论监督时,路人模糊入镜无需提前授权;针对不文明行为曝光时主动对当事人人脸做打码模糊处理,同样适用免责规则。
第三,私人拍摄且全程不对外公开传播。 拍摄素材仅用于个人学习、家庭纪念留存,不发布至网络平台、不对外扩散,即便偶然拍到其他路人也不构成侵权。例如游客拍摄风景时顺带拍到其他游客,仅自行留存、不上传社交平台,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规范经营前提下的商业直播。 商家在门店醒目位置提前张贴直播告知提示,镜头全程聚焦菜品、商品等经营内容,不刻意对准店内顾客,仅偶尔拍到无法识别的模糊路人,此类直播具备合规基础。
王春晖重点提醒广大主播与线下经营者:一旦直播行为超出上述合理使用边界,可能同时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名誉侵权,相关责任主体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撰稿:单婷婷 编辑:宋丽敏 初审:黄卫东 审核:葛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