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不列入央企序列),2014年09月“中国通信设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式更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塔",不过更名后的中国铁塔尚不能准确地反映和界定公司的性质和边界,因为在我国很多的网络企业均有铁塔,尤其中国电力的铁塔,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规模上都不逊色于通信企业的铁塔。)
自中国铁塔正式揭牌成立以来,高效地完成了公司总部层面核心领导岗位及各省分公司总经理和地市公司经理的招聘和人选,显示出了中国铁塔的工作效率和作风。但铁塔公司毕竟是中国通信行业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定位和性质如何界定,承担何种的使命和任务以及如何构建公司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是中国铁塔人应当认真研究的战略性问题。我以为,当务之急要考虑和研究的问题有三:一是中国铁塔究竟承担什么样的使命;二是中国铁塔的定位和发展路径如何步入新电信时代要求的轨道;三是中国铁塔如何准确地按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确立的方针,推进企业的体制创新。
中国铁塔的使命、定位和体制应当是一个哲学层级上的问题。其不仅仅是一个经营战略和指导思想的确立,而是中国铁塔作为中国基础电信领域的一个新型的伙伴,如何认识自身的事业,如何看待和评价市场、客户、员工、伙伴和对手。
本文从中国铁塔的法律地位与性质、中国铁塔的使命和任务、中国铁塔的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以及中国铁塔的发展前景谈几点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一、中国铁塔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根据中国铁塔公布的经营范围,其主要经营铁塔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今后将兼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基站设备的代维。
从法律地位和性质上讲,中国铁塔的使命具有承载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大任务。对于承载国家公用通信基础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中国铁塔而言,与运营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等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组织一样,其运行规则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差别性和特殊性。其差别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国铁塔应当拥有“通信建设与维护的通路权”。这里讲的“通信建设与维护的通路权”是指,中国铁塔应当依法具有通过土地、公路、水面、水底、滩涂、草原、森林等资源从事铁塔和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服务的权利。
应当指出,中国铁塔从事铁塔和基站以及实施其他通信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不仅涉及到使用社会基础公共设施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使用他人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的问题。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多数国家采取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路权”的法定原则。多数国家的电信法均规定,作为基础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通路,其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留空间或空余空间,经过其他已建基础公共设施实现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一定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此,我特别建议,国家在《电信法》和相关网络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从事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组织应享有通信建设与维护的通路权,并以法定的形式将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区域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二、中国铁塔的使命与任务
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使命。中国铁塔只有明确了自己的使命,才能以正确的思维和方法去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我注意到,中国铁塔提出的长远规划是三步走:先增量(新建铁塔),再存量(原有铁塔注入),存量注入以后就引入民资,最终一定要上市。
我以为以上“三步走”只是中国铁塔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并没有反映中国铁塔的灵魂之所在。中国铁塔的灵魂应该是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者、安全的维护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首先,中国铁塔应该是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者。目前,我国的通信基础设施由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各自建网,重复建设导致浪费的现象极为严重。从理论上讲点对点的通信问题只需要一张可靠的网络即可。特别是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均是中央企业,在同一个产权基础上建设三张网也违背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律。
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和企业都是执行协调职能,因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无论是运用市场交易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的行政协调机制都是有成本的,当企业组织行政协调费用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就会扩张,使原来由市场交易进行协调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变成由内部行政协调形成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目前三大运营商建设的三张网,不仅仅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还会对稀缺的站点资源、土地资源造成挤占,导致道路反复开挖、基站布点密集、难以达到最优布点等问题。早在2008年10月,工信部就曾出台《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要求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作为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希望以此“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不过,《紧急通知》并未得到三大运营商重视和广泛执行。由于历史因素、产权问题和企业自身的利益原因,三大运营商基本上还是处于各自为政独立建基站。
因此,国家决定由三大运营商出资组建国家层面的通信基础设施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协调机制从体制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网运分离,通过科学布局、统一规划,合理配置通信资源,把我国的基础通信建设和维护变成一项社会公共服务。
其次,中国铁塔应该是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维护者。习主席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当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安全与发展同等重要,发展是硬道理,而安全更是硬道理,安全是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日益网络化的社会,如此多样的移动通信技术系统,大大增加了网络管理的复杂性,如何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其涉及网络的规划、管理、维护、标准、立法等诸多问题。因此,确保网络通信传输畅通以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是中国铁塔永恒的历史使命。
建议国家要针对我国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的立法存在的及时性不够、系统性不强、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保障我国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法律体系。
再次,中国铁塔应该是国家通信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我注意到,在相当的一段时间中国铁塔聚焦的业务运营核心是,围绕增量建设和存量注入两个重点方面来开展工作。目前,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都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展4G,铁塔需求巨大,中国铁塔必须满足三家运营商新建铁塔需求的能力问题,这是中国铁塔发展初期不可失去的良机。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铁塔的客户绝不仅仅是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而是广大的通信信息的消费者。
对于中国铁塔而言,服务就是他的生命线,我认为中国铁塔的所有服务应该站在广大用户的角度,如果只是为了三大运营商的需求而提出某项服务,是注定要失败的。中国铁塔应当重点关注研发和服务这两大主题,前者应当与相关科研部门协同研究气动性能佳、设计造型结构简单和外表优美、不虞暴风骤雨的铁塔材料和安装技术;后者是研究如何满足广大的电信用户的信息通信服务。
我建议中国铁塔服务的核心应当确定为:为客户的用户提供服务和创造价值,前者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后者广大的信息消费者和通信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三、中国铁塔的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
中国铁塔是由我国存在相互激烈竞争关系的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从产权结构上讲中国铁塔就是三大运营商各自的子公司,而中国铁塔作为三大运营商的独生子反过来还要一视同仁地为这三大出资人做好服务,这视乎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
长期以来,虽然中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重组,但是每次新重组的基础电信市场的进入者全都是国有企业,结果重组的市场结构仅仅打破了厂商界面的垄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目前,国内基础电信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极为严重,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引发的是预算软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支配地位的滥用。
1.要充分认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基础电信领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些动作,但仍然存在固守垄断利益、对民营资本存在顾忌、缺乏系统规划和改革的动力等问题。为稳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铁塔必须做出表率,当前应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这需要突破传统观念束缚,要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要有充分的认知。
2.中国铁塔的混合所有制可以引入PPP模式。PPP全称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实质上就是国有资本与社会民营资本的合作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式,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中国铁塔在成立初期依然没有摆脱国有股权单一的局面,也没有形成新型通信基础设施企业的多元化产权模式。我注意到,中国铁塔的事长刘爱力董在接受《人民邮电报》采访时表态,要努力成为电信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探索者、引领者。我以为,作为一家资产密集型的国家通信基础设施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PPP交叉混合产权的模式达到与其产业链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为一体,这是形成新型通信基础设施产业的动态发展过程和重要实现方式。
这里PPP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铁塔制造企业、基站代维企业以及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尤其应该强调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员工的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让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主要收入的来源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则会极大地激发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员工和经营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中国铁塔的总分公司模式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建立
我注意到,中国铁塔公司的组织模式是总分公司制,这也许是为了公司上市的整体性所考虑的,但不利于在省级公司的层面上实现混合所有制。因为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中国铁塔仍然以总分公司的模式存在,那就只能在总公司层面实行混合所有制,但我认为总公司层面非公有资本几乎不可能进入。
中国铁塔的运营主要在省分公司层面上进行,因此大量的混合所有的改革应该放在省级公司层面上落实才是改革的路径。在省级公司层面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同时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也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如果仅仅在上市公司层面上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那只是停留在股民分散化层面上的一种形式,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在上市公司模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有效建立。
我建议,中国铁塔应当构建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从法律上看,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和股权合作,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而且互不连带。
中国铁塔的国有资本运营创新的逻辑基础在于其向“资本”和服务社会的属性回归。作为提供基础通信设施服务的国有资本不仅拥有追求利润、实现价值、增值的特征,这是资本的经济功能,但更应该具有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国有资本的理性回归就是要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这一要求上回归。国有资本运营必须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只有这样才会实现国有资本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增进社会福利。
综上, 中国铁塔应当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整体与系统的安排,但一定避免把混合所有制改革演变成一种“为改革而改革”的形式主义。中国铁塔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本着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激发企业活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出发点,量身打造具有特色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逐步以PPP模式引入其他公有和非公资本,推进具有多种产权模式的混合所有制生态环境的形成。
四、中国铁塔的发展前景
铁塔和机房是移动通信基站的重要基础物权。铁塔的建设耗资巨大,其建设成本、土地选址成本以及建设中的交易成本,约占电信运营商资本开支的三分之一左右。但由于信息通信与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职能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再加上民众担心移动基站的辐射,造成移动基站的选址、建设和维护难上加难,事实上已经影响到电信业的发展进程。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运营商之间以及与互联网业界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运营商在寻求快速发展的同时,管道化趋势的进程也进一步加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公司OTT的加入和极速的渗透,用户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互联网巨头的主流应用,电信运营商开放其移动互联管道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三大运营商都承受着利润下滑的巨大压力,尤其是电信和联通面对开支巨大的4G铁塔和基站建设不堪重负。
从国际上看,为了缓解巨大的铁塔投资和基站建设的压力,大多电信运营商采取了去铁塔化和轻资产运营的模式,从原来铁塔的建设和维护者转型为铁塔的承租者和使用者,物权属性也从原来的所有物权,变为用益物权。以美国为例,美国电信运营商基本上采用的模式是“售后回租”的形式,即运营商将其拥有的铁塔出售给专门运营铁塔的公司,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再回租,不仅实现了轻资产运营,也使得大量的现金回收。美国铁塔公司(AMT)就是美国最大的通信铁塔运营商。公司1995年以美国广播公司子公司的身份成立,于1998年从美国广播公司剥离出来并在纽约交易所上市,成为独立运营的专营通信铁塔的公众公司。AMT主要从事通信铁塔建设、租赁、维护以及网络的规划等服务,其主营业务大致两大类:一是通信铁塔的建设、租赁与维护;二是网络发展和市场拓展服务。
鉴于铁塔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决定了中国铁塔将承载高资金重资产的运营路径,在公司发展的投入期将是非常艰难的,尤其是收购运营商的存量和在建铁塔涉时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财务、评估、转让、登记等,还要涉及与第三方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但是一旦公司步入正常运营,自由现金流转成正向,未来各项财务指标都将逐渐向好。我本人比较看好中国铁塔的发展前景,如果用一句话预测的话,那就是“苦尽甘来、豁然开朗”。基本理由有三点:
1.铁塔资源的稀缺性。铁塔是国家通信基础设施的重要资源,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和垄断性,且具有很高的规模经济程度,这种规模经济的程度表现为两大效应,即资本规模效应和网络规模效应。中国铁塔应以多种渠道的融资模式陆续收购三大运营商存量和在建铁塔,包括机房和机房内的电源设备,同时要逐步收编存量基站站址和所有室内分布系统,尽快完成铁塔资源规模的聚合。
2.铁塔物权的租赁的唯一性与高续租性。由于铁塔公司是我国专门的铁塔建设、维护和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租赁关系具有独占性,且一旦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将处于长期和可持续地履行状态,即使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在合同届满后的续租率几乎是100%。
3.铁塔和机房项下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移动基站的建设涉及两种不动产,一是建设铁塔所需的土地,二是放置电信设施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与“构筑物”既有共同的属性,又有不同之处。两者的共性是同属于固定在土地上的人工修建的场所或物体,两者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属于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房屋和基站机房;“构筑物”主要指自然人不能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物体,如移动通信铁塔、电信杆路等。显然,基站建设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铁塔公司的两大核心不动产,而这两大不动产项下的土地又是不可再生资源,且具有多样性和规模性的特征。
总之,中国铁塔担负着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导者、安全维护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使命。尽管中国铁塔未来的发展会经历种种不可预测的困境,但我相信只要中国铁塔人胸怀历史使命,努力学习、积极探索、追求卓越,就会将中国的铁塔事业做到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