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
2013年,长沙律师刘明将中国移动长沙公司告上法院,刘明认为,运营商没有在协议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月流量套餐会清零一事,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这个做法本身从市场公平原则来说也不合理。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了刘明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上网套餐,7月结束后,还剩92M流量没用完,进入8月后,他发现,这92M没用完的流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全部清零了。刘明认为移动公司月底将流量清零的做法不公平,便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他向法院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一是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二是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三是赔偿其调查取证产生的300元费用。
法院认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结合中国移动告知的各类信息,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间条件的,否则不可能提供优惠。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侵犯,故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对此原告刘明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对该案件有以下看法。双方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包月使用一定单位的流量,如“每月20元包150M流量”属于一种附期限的合同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也就是说,“每月20元包150M流量”意味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是预收用户20元,义务是向用户提供150M流量/月;用户的义务是先行向运营商支付20元,权利是在一个月内有权使用150M流量。但是这种权利只限于该用户在一个月内对150M流量的使用权,在本月内超出约定流量的费用和未使用完本月约定的流量,都不属于附期限合同之效力的范围。《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与合同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来且必然到来的时间和期间才能作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至于附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附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这就是说,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合同中规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该期限即为始期,至该期限到来后,当事人才能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附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笔者认为“每月20元包150M流量”的合同约定属于第二种,包月的流量只有当月有效,下个月运营商没有义务提供上个月的流量,它又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期限目前来说是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的。因此,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包月)即月底清零并不违法。
事实上,绝大部分国外运营商,包括美国的Verizon、英国的Vodafone、澳大利亚的Telstra,他们的月流量套餐也都是当月用不完自动作废的。在英国,电信运营商包括O2、沃达丰、Orange等,每月15镑(约合150元人民币)的套餐,在沃达丰能获得200分钟的英国国内通话时间、600条短信和100兆的上网流量,但是,流量套餐无法累计。而在澳大利亚,手机的网络流量费是不会滚动到下个月的,如果用户使用话费和网络流量费未超过合约计划标准,月结算日后所有的套餐内剩余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都会清零,月计划重新开始结算。只有少部分国家的运营商,例如新西兰,推出了流量可转移到下个月的套餐。但是这些套餐,也限定未使用的流量只能转移1~2个月,而不能多次转移。因此,这些可以转移流量的套餐实际上只是把时间限制由一个月放宽到2~3个月,但这也是一种附期限的合同。
笔者认为,电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对应的是电信运营商的告知义务。建议电信运营商在向电信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这样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