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
最近,微信收费的话题被媒体炒得却来越热,我以为,对微信究竟是否收费的问题,政府和运营商都不要过早的做太多的评论和干预,应由市场做出最终研判。李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闭幕后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政府转变职能则是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说白了,就是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要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
移动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充分竞争的领域,也是一个依靠创新和技术进步生存和发展的领域。目前,“OTT”这个来源于体育运动的词汇(Over the top“过顶传球”)成为通信行业的一个非常流行和时髦词汇,它指的是互联网公司越过电信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在全球,各国运营商都将类似Skype这样的OTT公司视为头号竞争对手和敌人。在我国也不列外,大家有目共睹的是微信(OTT)自其问世以来,吸引了近4亿的用户,它不仅蚕食了运营商的核心业务,更重要的是将终结电信运营商的代收费时代,使运营商沦为纯粹的“管道”,这是技术创新和进步带来的“适者生存”法则,这也是自然生态的选择,人类只能适应,任何人无法改变。实践证明,移动互联网时代谁能给用户最好的服务和功能,用户自然就会买谁的单。运营商当务之急的不是研究微信对其业务的分流和如何向微信收费的问题,而是要研究如何用大数据驱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从而为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和功能,如果做不到就接受现实虚心互联网企业学习,并与互联网企业构建战略联盟。
在现代市场的竞争环境下,已经不再推崇谁吃掉谁的“丛林哲学”理论,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都必须学会相互在市场中合作,并联手探究产业链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商业模式。我以为运营商与OTT服务商在产业链上下游中应当形成有机的竞合关系,这样才能着眼于长远的共同利益,实现共赢。笔者建议,三大电信运营商应当从传统的竞争战略向竞合战略转型,这种转型不仅是运营营商之间应当形成竞合关系,也要与OTT服务商构建良性的竞合关系。竞合是一种高层次的竞争,竞合并不是意味着要消灭竞争,它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间的关系发生新的战略调整,从单纯的对抗竞争走向了一定程度的合作竞争。
从国外来看,电信运营商应对OTT业务主要有三种态度,一是封杀和限制OTT的应用;二是运营商推出自有品牌的OTT业务与OTT服务商争夺用户;三是运营商与OTT服务商合作,实现共赢。目前,我国的三大运营商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但存有第一种倾向。笔者认为,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与OTT服务商之间应当构建竞合关系,竞合的社会效益和商业价值至少有三大益处:首先,竞合可以减少重复和浪费;其次,竞合可以重构和发挥彼此的核心能力,实现合作共赢;再次,竞合可以创造聚合效益,使OTT业务向纵向和更专业化的道路上延伸。我们以中国移动的飞信、中国电信的翼聊或翼信以及中国联通的沃友等自由OTT品牌为例,这些APP与微信相比几乎是同类产品,差异化甚小,其性质都是聊天软件。所不同的是,微信是一个跨平台的APP软件,其支持三大运营商所有的用户,而飞信、翼信和沃友只支持各自运营商的签约用户。作为当下极为流行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因其操作简便,能广交朋友,成为广大手机用户的通信和交友的主要工具,确立了微信在移动APP市场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所以,三大运营商开发和重构已经让微信远远甩在了身后的同质化自有品牌,是一种重复和浪费!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必须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产业链之间的相互合作是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产业链之间的相互竞争是争夺价值的过程。
至于微信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冲击以及对微信等OTT业务是否收费的问题,也考验着新政府电信监管机构的监管策略。从国际上看,大多数运营商对OTT业务都持反对态度,有些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倾向对OTT收费,比如韩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批准该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可对OTT类应用的使用额外收费,或对其完全限制。欧洲运营商向Skype这样的VoIP业务也收取额外费用,一般为每月10欧元至15欧元。但是笔者仍然坚信李总理讲的那句话,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当然,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这个事不是微信收不收费的问题,而是尽快建立移动互联网下的OTT运行的法律规则和商业模式以及微信占用移动运营商信令通道的问题。据中国移动统计,微信已经占用了中移动60%的信令资源,这里必须指出,电信网中的信令通道是专线专用的通道,如此长期占用会引起网络的拥塞和“雪崩效益”,这涉及到网络的安全问题,对此问题监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